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此类股票简称为“风险警示股票”。
(1)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被交易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3)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
(4)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可参照深圳/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注:自2013年1月1日起上交所对 “风险警示股票”有以下特殊规定:
(1)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2)客户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3)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4)投资者须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方可买入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深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暂不要求签署)。
(5)客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客户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6)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